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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交警曝光4起典型事例

发布时间:2025-05-06 点此:626次

典型事例
2021年02月13日15时55分许,驾驭人张某驾驭青A9D***号“吉祥”牌小型轿车,沿甘河工业园区广鑫大路由北向南行进至广鑫大路盐湖海纳东厂区西侧465号路灯杆处时,与由南向北行进由驾驭人苏某某驾驭的青A5V***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刮蹭,后于李某某驾驭的青AMB***号“吉祥”牌小型轿车相撞,致青AMB***号“吉祥”牌小型轿车驾驭人李某某、青A9D***号“吉祥”牌小型轿车搭车人张某某经湟中区多巴镇第二医院抢救无效逝世;青A9D***号“吉祥”牌小型轿车驾驭人张某、青A9D***号“吉祥”牌小型轿车搭车人张某受伤;三车受损。
机动车驾驭人张某在过度疲惫(睡眠不足)状况下驾驭未按规则定时进行安全技能查验的机动车上路途逆向行进,是引发此事端首要原因;机动车驾驭人李某某驾驭机动车超速行进,是引发此事端的非必须原因;驾驭人苏某某、搭车人张某和搭车人张某泰无引发事端的原因。
驾驭人张某在过度疲惫(睡眠不足)状况下驾驭未按规则定时进行安全技能查验的机动车上路途逆向行进,其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挂号后上路途行进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依据车辆用处、载客载货数量、运用年限等不同状况,定时进行安全技能查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施行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制度,建立路途交通事端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喝酒、服用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或许麻醉药品,或许患有阻碍安全驾驭机动车的疾病,或许过度疲惫影响安全驾驭的,不得驾驭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施行右侧通行。”之规则。
驾驭人李某某驾驭车辆超速行进,其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路途行进,不得超越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坚持安全车速。”之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一条及《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则,驾驭人张某承当此次事端的首要职责,驾驭人李某某承当此次事端的非必须职责,驾驭人某、搭车人张某泰和搭车人张某无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则,依法追究驾驭人张某刑事职责。
酒驾典型事例
2020年01月12日21日37分许,驾驭人李某某驾驭青C10***号“丰田”牌小型客车沿昆仑西路由西向东行进至文苑路穿插路口东侧时,与常某某骑行的“建大”牌两轮自行车相撞,致常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端。常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14时许逝世。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能研究所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意见书证明,送检的血液(标明为“李某某”)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02 mg/100ml。
机动车驾驭人李某某夜间醉酒后驾驭机动车上路途行进,未下降行进速度,是引发此次事端的首要原因;机动车驾驭人李某某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喝酒、服用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或许麻醉药品,或许患有阻碍安全驾驭机动车的疾病,或许过度疲惫影响安全驾驭的,不得驾驭机动车。”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进在容易产生风险的路段行进,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下降行进速度。”之规则。
非机动车驾驭人常某某驾驭非机动车横过路途时,未在人行横道内下车推广,是引发此次事端的非必须原因;非机动车驾驭人常某某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广,有人行横道或许行人过街设备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许行人过街设备经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备或许不方便运用行人过街设备的,在承认安全后直行为过。”之规则。
依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此次的交通事端中所起的效果和差错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一条和《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当事人李某某承当本次事端的首要职责;当事人常某某承当此次事端的非必须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则,依法追究驾驭人李某某刑事职责,并撤消其机动车驾驭证,终身不得考取机动车驾驭证。
酒驾典型事例
2021年02月26日03时05分许,机动车驾驭人周某某夜间醉酒后驾驭青AQ6***号“丰田”牌小型客车,沿昆仑西路由东向西行进至与文成路穿插路口处,遇前方信号灯为红灯,持续进入路口行进时,与沿文成路由北向东左转弯行进由驾驭人杨某驾驭的青AMV***号“传祺”牌小型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端。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能研究所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意见书证明,送检的血液(标明为“周某某”)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
机动车驾驭人周某某在夜间醉酒后,驾驭机动车上路途超速行进,且在行为穿插路口遇前方信号灯为红灯时,持续进入路口行进,是引发此次交通事端的直接原因。驾驭人周某某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第二款:“喝酒、服用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或许麻醉药品,或许患有阻碍安全驾驭机动车的疾病,或许过度疲惫影响安全驾驭的,不得驾驭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路途行进,不得超越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明:(三)红灯亮时,制止车辆通行”之规则。
依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此次的交通事端中所起的效果和差错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一条以及《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驾驭人周某某承当此交通事端的悉数职责;驾驭人杨某无事端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则,撤消机动车驾驭人周某某机动车驾驭证,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五年内不得从头获得机动车驾驭证。
酒驾、醉驾是严峻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为了您和别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管在何时、何处,切勿心存侥幸,切忌酒后开车,切勿以身试法。
闯祸逃逸典型事例
2021年2月13日19时25分许,施某某驾驭青AP****号小型客车沿国道109线由西向东行进至1994KM+13M处时,与同向行走的行人靳某某产生磕碰,致行人靳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逝世的交通事端,施某某闯祸后驾驭车辆逃逸现场。
施某某驾驭机动车逃逸,是产生此次事端的悉数原因。施某某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依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依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途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疏通的准则下通行。”之规则以及“第七十条第一款 在路途上产生交通事端,车辆驾驭人应当当即泊车,维护现场;形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驭人应当当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敏捷陈述执勤的交警或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化现场的,应当标明方位。搭车人、过往车辆驾驭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帮忙。”之规则。
驾驭人牢记事端产生后要第一时间维护现场,抢救伤员。为了自己和别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遵守路途交通安全法,坚决根绝酒驾、无证驾驭等严峻交通违法行为。
来历/西宁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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